《上海市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的出台旨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保障数据安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推动数字经济更好地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和流通利用体系,促进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协调解决数据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和数据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城市数字化转型;鼓励各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
在数据权益保障方面,《条例》规定,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条例》提出,在商场、超市、公园、景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宾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小区、商务楼宇等区域,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或者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此外,处理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处理生物识别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处理者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在公共数据方面,《条例》规定,公共数据实行分类管理,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的通用性、基础性、重要性和数据来源属性等制定公共数据分类规则和标准,明确不同类别公共数据的管理要求,在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在数据要素市场方面,《条例》提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制定促进政策,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