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是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顶层设计的强大政策驱动力,将建设支撑国际一流法治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全面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

《纲要》提出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需要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修改完善;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诉讼等行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当前,平台经济领域出现的新型违法竞争行为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集中表现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仅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治理是不够的,需要在国家顶层设计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行为违法性的判断基准,提高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和规范性,及时纠正互联网平台领域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公平交易行为,助力平台经济的依法合规发展。

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

新领域新业态多涉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存在政策支持不足、投资融资困难、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较弱、保障机制不全等短板。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是强化知识产权繁荣发展、提高企业科技创新与文化软实力的需要。《纲要》提出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以专利为支撑的创新型经济、以商标为支撑的品牌经济、以原产地地理标志为支撑的特色经济和以版权为支撑的文化产业,为企业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不断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高价值核心技术,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供给。

当前,移动互联网、5G、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新能源、生物制药、智能终端等高科技正在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泉,国际竞争新优势越来越体现在创新能力上,崭新的技术手段和商业模式对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提出更高要求。目前,我国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新技术应用尚处在发展初期,相关法律法规仍处于探索创立阶段,如何依法规范开发应用行为,保护大数据等控制人的知识产权,充分调动网络运营商的创新主动性,是促进互联网数据流通、实现国家大数据等战略的重要保障。

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要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满足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在法律制度层面的要求。为此,《纲要》提出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显得十分必要。

建立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通过落实“严保护”标准,构建“大保护”格局,追求“快保护”效果,坚持“同保护”原则。健全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运用机制,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运用机制;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

为了健全知识产权市场运营机制,《纲要》提出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健全版权交易和服务平台,加强作品资产评估、登记认证、质押融资等服务。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坚持严格保护的政策导向,完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各种竞争乱象负面影响很大,譬如价格歧视、隐私侵犯、流量造假、数据垄断、民事侵权等问题。探索加强和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是促进互联网行业创新和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互联网行业发展有其特殊性,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利于促进互联网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提升企业品牌价值、保护商业模式创新价值和维护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秩序。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是指由数字网络发展产生的各种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外,还包括多媒体、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电子邮件、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电脑软件、照片、图片、动画、音乐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加大,很多非法复制、非法传播、网络转载、网络摘抄借鉴等违法侵权行为得不到追究,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无法对数字经济时代诸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约束,亟待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互联网公司运营APP预装软件开办业务,与公用电信运营企业互联互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难以确定侵权责任,存在法律空白及无法可依情况。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上安装流氓软件和拨号软件,以提供虚拟号码实施诈骗活动;采用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违法行为等,严重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保护,提高软件行业专利权、商标权意识,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着力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目前,数据立法仅仅明确公民的数据主体地位和个人数据权利,这是远远不够的,数据权属和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正在兴起的数字经济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企业数据资产知识产权的价值普遍认识不足,缺乏无形资产管理经验,普遍“重有形、轻无形”。只有在企业遇到诉讼案件、企业改制并购、公司清算时,才对相关数据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价,往往处理不当导致无形资产流失。

数字经济和互联网思维作为重要引擎及强劲动力,将有力推动大数据服务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大数据本身已具有极高的商业应用价值,并能够作为产品进行交易,具备明显的知识产权属性。大量无形数据信息需要明确其归属才能实现保护,大数据虽然来源于用户个人信息,但其在经网络运营商采取技术手段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及匿名化处理之后,已形成独立于用户个人信息和原始网络信息的数据内容,具备明显的知识产权属性。数据被大规模采集、分析、使用和交易,大数据产品市场交易将十分普遍,如果缺乏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崭新的技术手段和商业模式将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出要求,应当通过立法规制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保障数据原始产生者、收集者和开发者的财产权利,规范数据获取渠道、限制数据利用范围以及落实数据保护责任,建立财产所有权的数据挂牌交易制度,规范数据信息管理使用责任,依法保护信息所有者、信息主体和公共利益,《纲要》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非常必要。(薛兴华)

关键词: 规制 知识产权 滥用 知识产权 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