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率先推出全国首批“数据经纪人”名单。首批入选的3家“数据经纪人”试点企业涉及电力行业、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社会数据和成熟的运营经验。

这里的数据经纪人概念,与欧盟《数据治理法案》提出的“数据中介”定义相似,其功能主要是帮助数据需求方收集、汇聚和交易合法数据给第三方。美国一些州颁布的数据经纪法也就数据经纪人给出定义,其主要是指整合和交易与其自身没有直接关系的数据的企业。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数据流通工作,组建了一些数据交易所,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贵阳等地纷纷设立数据交易机构,积极探索以数据交易为核心的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模式。但因权属争议、估值定价、交易权利等难以绕开的堵点、难点问题,以及数据交易所仅提供数据交易撮合的技术通道并不拥有数据的处置权,致使数据交易所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处于交易规模小、品种单一的状态,同质化现象也比较明显,亟待破局。

广东省率先提出建立数据经纪人制度并开展试点,确立了数据经纪人分级分类标准,明确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退出机制,引入“信任协议”“监管沙盒”工作机制等,厘清各方权责和义务,推动数据经纪行为合规有序、阳光透明运行。此举正是瞄准了数据要素市场目前普遍存在的数据供需失衡、信任顾虑、授权无序、灰色交易等痛点问题,通过设立合规“持牌”的数据经纪人,发挥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双管齐下”的互动作用,鼓励有意愿、有能力和有条件的“产业链主”“数据矿主”等市场主体担任数据经纪人积极入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供应链信任关系,提高数据可用性和服务质量,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真实性,推动数据流通交易向规范化道路发展。(吴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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