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2021年数字经济报告(数据跨境流动和发展:数据为谁而流动?)》(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国家和国际层面上的数据跨境流动政策走向不仅影响贸易、创新和经济进步,还将影响与数字化成果分配、人权、执法和国家安全有关的一系列问题。《报告》呼吁采用新的全球数据治理框架,以避免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国际辩论陷入僵局,促进数据视需要尽可能自由地跨境流动。

《报告》指出,虽然很难精确地测量数据流动(特别是数据跨境流动)的规模,但毫无疑问的是,全球的数据流动量增长十分迅速。特别是在疫情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活动在互联网上发生。《报告》称,2020年,全球互联网带宽增长了35%,大约80%的互联网流量与视频、社交网络和游戏有关。疫情发生以来,数据跨境流动在地理上主要集中在“北美-欧洲”和“北美-亚洲”这两条路线上。

《报告》指出,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国家内部农村和城市之间等均存在巨大的“数字鸿沟”,“数字鸿沟”不仅表现在互联网的普及程度,还表现在参与“数据价值链”能力的层面。《报告》称,中国和美国参与数字经济的程度和从中受益的能力最强。苹果、微软、亚马逊、Alphabet(谷歌)、Facebook、腾讯和阿里巴巴正在越来越多地参与全球数据价值链的各个环节。

《报告》指出,虽然数据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十分重要,但是目前对数据的概念还没有达成一致理解。《报告》提到,数据本身是一种无形的、非竞争性的特殊资源,但数据获取可能受技术或法律手段的限制,从而使数据产生不同程度的排他性。此外,数据还具有多维度的属性:从经济角度看,数据不仅可以为收集者和控制者提供私人价值,还可以为整个经济提供社会价值;从非经济层面考虑,数据与隐私和人权、国家安全等密切相关。

《报告》指出,数据具有区别于传统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重要的不是确定谁“拥有”数据,而是确定谁有权访问、控制和使用数据。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的所有权和主权等概念受到挑战,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与数据流动的无国界、全球性和开放性很难调和。鉴于数据的性质,原有的国际贸易规则(如原产地规则)很难适用于数字贸易。《报告》建议,最好从共享的角度,而不是从交易和交换的角度看待数据流动。虽然数据与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跨境数据流动本身既不是电子商务,也不是贸易,不应纯粹作为电子商务加以管制。

《报告》认为,需要形成新的机制以应对全球数据治理挑战。首先,互联网治理有关的大多数问题已经通过多方治理平台得到解决,一个组织良好、全球化的互联网社区是协调互联网资源和促使互联网高效运行的有效方法。此外,随着数据跨境流动规模的扩大,各国已试图将数据跨境流动治理纳入国际贸易规则,但是贸易协定的透明度有限。因此,需要为由无形资产主导的新的数字世界建立一个新的治理结构。要实现让数据流动造福所有人,就要充分关注当前全球数字经济存在的分歧。(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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