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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景网从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支持企业北交所上市发展,适应资本市场改革新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规定,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对企业在北交所上市补助支持力度。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按照不同阶段给予费用补助:辅导备案阶段200万元;正式申报阶段200万元;完成注册阶段400万元。在本次政策修订前完成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补助。

此外,获得上述补助的条件为三点:1、辅导备案补助条件在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2、正式申报补助条件需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3、完成注册补助条件为企业成功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第六章增加第十四条“有上市进程终止撤回的企业撤回后重新转板申报,不再按阶段受领补助资金,完成注册后按照最终上市板块对应补助标准一次性补齐差额,如已受领补助资金超过补助最高标准则不再发放。”(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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