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说:势不可挡的元宇宙时代已经到来,如果将其与传统互联网对比,那么传统互联网是现实与现实之间的连接工具,而元宇宙是连接工具尽头的另一世界。面对一个全新世界,立法滞后于现实生活的矛盾更加的突出。如何应对元宇宙带来的立法、司法挑战?现有法律规则能否适用、如何适用?是否需要建立一套全新规则以保障秩序?本文就元宇宙虚拟人人格权的民事主体资格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供参考借鉴。
本文共3217字,阅读时长约6分钟。
一
火爆出圈的虚拟人
2021年10月,湖南卫视的首位数字主持人“小漾”登陆《你好星期六》节目;2022江苏卫视跨年演唱会上,歌手周深与通过虚拟技术呈现的“邓丽君”跨时空合唱的场面,既梦幻又感动;此外,还有央视新闻AI手语虚拟主播、出演短剧两个月内吸粉800万的虚拟美妆博主“柳夜熙”、清华虚拟大学生“华智冰”等等,越来越多的虚拟人进入大众视野并获得广泛关注。
虚拟人是通过数字技术模拟真实的人体器官而合成的三维模型,拥有人的外观及性格特征,能够通过语言、表情、肢体动作进行自我表达,具备识别外界环境、与人交流互动的能力。业界权威机构预测,未来每个用户都将依托虚拟人作为化身进入虚拟世界中探索,形形色色的虚拟人将会成为第一批元宇宙的原住民,虚拟人技术将成为元宇宙的重要技术分支之一。
二
虚拟人人格权相关法律问题
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可谓“虚拟蝴蝶震动翅膀,现实世界为之一颤”。而虚拟人与现实世界中的人在物质和情感上的强关联会直接作用于现实世界,比如真人可能会对虚拟人产生感情甚至结婚,整个过程中逼真的沉浸式体验可能会对人们的精神、心理状态带来影响,进而改变人们在现实世界的行为方式;再比如玩家在虚拟世界中惨遭“连杀”导致游戏币锐减,不仅体现为现实世界中的财产损失,也可能导致玩家因此心情沮丧,更有甚者产生心理扭曲而报复于真实社会。足见,虚拟人的一举一动足以引发真实世界的权利保护、犯罪惩罚等各种盘根错节的法律问题。笔者此文仅就其中关于虚拟人人格权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
实际上,虚拟人人格权的争议在元宇宙之前的互联网时代就早已存在:在2005年的“张凌诉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张凌是被告运营的“四国军旗游戏”的多年用户,积分榜排名第一,但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以原告利用系统漏洞作弊、非法取得积分为由,对其游戏积分作清零处理,并在网上公开发布,引发不小波动。案件虽发生的时间较早,但被告反驳的一众理由中,仍有两点值得深入思考:一是,虚拟社区里的虚拟人物享有名誉权于法无据;二是,被告认为其处罚的作弊用户是虚拟世界中的“豪门玉儿”,与现实生活中的张凌无必然联系,即便“豪门玉儿”的名誉受到影响,张凌的名誉亦不会受到影响。二审法院认为,虚拟人物“豪门玉儿”虽然不享有人格权以至于不享有名誉权,但张凌与“豪门玉儿”建立了事实联系,对虚拟人物的毁誉褒贬直接及于对应的该自然人,故判决联众公司向张凌承担赔礼道歉、恢复积分、赔偿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
近年来,涉及虚拟人人格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想对其中法律事实认定、侵权责任承担等问题探究一二,就需要在了解虚拟人产品和技术设计特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与现实世界中真人连接的紧密程度、对应的确定程度等,对虚拟人进行细分后逐一剖析。
(一)虚拟人的类型划分
虚拟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完全虚拟型”,不属于或指向任何现实世界中真实的人,而是通过技术凭空塑造出来的一个数字角色,如电子游戏中不受真人玩家操纵的游戏人物;二是“真人对应型”,即真实世界的人在虚拟世界中的数字分身,根据社会一般认知能够和自然人本人产生直接、明确的联系,如明星的虚拟偶像分身。
(二)虚拟人人格权的民事主体资格与法律规制
●关于“完全虚拟型”虚拟人的主体资格与法律规制
对于第一种“完全虚拟型”虚拟人,从其设计和运行角度来说,能够与真人互动的能力是通过不断输入以确定海量数据之间的映射规则后二次输出获得的,这里的输入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未对外开放前由算法工程师既定的,之后与用户的交流只是单纯输出,不会影响规则。比如由腾讯公司研发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Dreamwriter创作完成的文章《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未经授权被他人转载,法院关于创作主体的问题给出了如下认定:“从整个生成过程来看,如果仅将Dreamwriter的软件自动生成涉案文章的这两分钟时间视为创作过程,确实没有人的参与,仅仅是计算机软件运行既定的规则、算法和模板的结果,但Dreamwriter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无缘无故或具有自我意识,其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腾讯公司的选择。”由此可见,针对“黑盒子”式输出型虚拟人,算法起了绝对作用,其权利主体也自然应当归因于设计模式而落到背后的人或公司。
第二种方式,是在与用户的互动中自主学习,做出符合当下情景的对话,其反应完全是靠自身做出的,比如韩国的聊天AI——“luda lee”是一款可以模拟恋爱的人工智能型虚拟偶像,可以与用户实时聊天互动,但一段时间后,部分用户在和其聊天的过程中发现,luda lee会说出诸如“地铁孕妇座什么的简直令人反感”“如果我是残疾人的话,那就只能去死了”等带有歧视性的话语,该平台通过调取相关数据发现,luda lee之所以无端说出粗鄙的语言,是由于某些用户恶意对虚拟人说污言秽语,蓄意“调教”,即使工程师试图通过修改算法、屏蔽关键词等方式阻止事态恶化,但仍在海量用户数据输入前败下阵来。在此情境下,虚拟人具备双重身份,一方面被辱骂,成为了被侵犯者;一方面辱骂他人,又成为侵犯他人者,这两种身份又需分开讨论。前者,按照上文的论述,虚拟人可以对应到其开发的人或公司,那么侵犯虚拟人的行为,本质上是并不是对开发工程师或公司人格的侮辱,而是对算法漏洞的攻击,轻则归于民事侵权纠纷,重则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惩处更为妥当。针对虚拟人侵犯他人的行为,按照笔者在《元宇宙中虚拟财产的刑民保护问题研究》中论述过的,纯粹虚拟世界不属于法律调整对象,遭受侵权的用户必须在现实世界中找到一个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特定对象,才能寻求法律保护。那么,将矛头指向运营商?恐怕不妥,因为人格权侵权主体必须主观上持故意心里,况且运营商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调转枪口指向那些恶意调教的用户?目前从技术上只能将虚拟人的辱骂行为归因于众多“调教”行为,却无法明确哪个或哪些用户的输入起到决定性作用,即无法确定行为主体。因此,目前在实践中尚无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
●“真人对应型”虚拟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法律规制
对于第二种“真人对应型”虚拟人,因其能够具体对应到真实的人而使得法律关系相对清晰,但在具体对应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上,需结合虚拟世界的特征灵活考量,笔者认为可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层层递进、共同判断:一是直接指向类证据,即虚拟人所属账户是否实名注册、是否因存在付费记录的购买行为等;二是排他性特征,如结合外貌、性别、年龄、职业、地域等因素不断缩小范围直至排除他人、指向一人;三是社会一般人认知立场,根据一般公众的生活经验及常识判断可得出指向一人的结论;四是虚拟与真实结合,从真实世界中可能的利益导向、情绪宣泄等角度作出辅助判断。
2022年4月11日,最高法发布了九个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中,用户可在被告运营的某款手机记账软件里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并设置互动内容,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系统提供了以原告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并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和制作图文互动内容。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被告的产品设计和算法设置属于对原告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并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因此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针对虚拟人人格权相关法律问题可将虚拟人分为“完全虚拟型”和“真人对应型”两类分别加以探讨。“真人对应型”虚拟人与真实世界中的人的对应程度相对较高,但在具体对应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上要从直接指向类证据、排他性特征、社会一般人认知立场、虚拟与真实结合辅助判断四方面层层递进得出结论。“完全虚拟型”虚拟人根据算法设计和运行角度的不同,人格权的侵权责任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落到背后的人或公司,但也存在某些情形下,因技术归因难、法律归责难,而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尚无法有效保护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彭贤鸿、杨仉孙:《虚拟人物形象及其权利属性之辨正》《知识产权》2006年4期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
3、赵小军:《陶某某诉姜某某、李某名誉权纠纷案法律评论》《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8辑》2018年10月
作者简介
李伟,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事务部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斗政策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曾在某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十二年,独自或参与办理国内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数百起,并参与了量刑指导意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税犯罪、毒品犯罪等司法解释、审判参考文件的起草、编写工作。曾荣获某人民法院“三等功”一次及“嘉奖”多次。
赵蕊,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伟主任助理,硕士毕业作为北京市海淀区党外优秀大学生培养人才,曾任区属某国有二级企业经理、法人,以及区重点创意产业园区的运营及创新业务负责人。
来源:李伟律师团队
编审:陈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