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小米公司就“Redmi”品牌的恶意抢注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上诉,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小米提出“Redmi”商标系其独创设计而来,具有较高独创性和显著性的主张,法院认定依据不足。

IT之家了解到,涉及纠纷的专利类型为第 16 类,类似群:1601-1607;1609;1611;1614;1618;1620),包含:纸;复印纸(文具);卸妆用纸巾;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印刷品;纸制小雕像;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宣传画;包装用纸袋;文具盒(全套);笔;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模型材料;文具。

据悉,洛阳启彻商贸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申请了 Redmi 商标,而小米是在 2019 年 4 月 10 日申请的 Redmi 商标,两者分类都是办公用品。法院认为,商标法第 31 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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