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海南省教育厅印发《海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培训教材中不得植入商业广告、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等14种情形。同时,培训材料须按规定审核,未经审核的培训材料不得进入校外培训课堂。《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培训材料不得植入商业广告

《细则》指出,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要求,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等。

培训材料也应符合相关要求,包括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注重系统性,注重情景化、活动性设计,结构设计合理,不同学段内容衔接贯通;语言文字规范,插图质量高,图文配合得当,可读性强等。

未经审核的培训材料不得进入校外培训课堂

《细则》指出,培训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同时,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制度,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实行培训材料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培训材料外部审核的送审工作原则上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培训材料启用时间一般为秋季学期,申请在秋季学期开始使用的培训材料须于当年4月30日前向所在辖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送审申请。编写人员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审核要求情形的培训材料,不予受理。

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其中,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开展抽查性审核;鼓励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

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抽查、巡查审核。

《细则》强调,未经审核的培训材料不得进入校外培训课堂。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修改完成后须按规定重新开展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将不定期开展复查复审。

对于已通过审核且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培训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所在辖区市、县(区)审核时参考。

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教材及编写人员等信息须备案

《细则》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主选用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海南省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且境外教材须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购入。

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要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选用的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内部审核队伍组成人员信息须在培训材料使用前一个月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做出书面承诺,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规定,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

《细则》指出,省教育厅负责对各市、县(区)培训材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培训材料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督促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及作出其他相应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并且配合做好查处工作。(黄婷)

关键词: 校外培训课堂 超出国家课程标准 不得植入商业广告 校外培训材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