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正式对外发布。《批复》披露了新增的33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对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予以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批复》提到,商务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评估,促进优胜劣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批复》指出,同意在廊坊市、沧州市、运城市、包头市、鞍山市、延吉市、同江市、蚌埠市、南平市、宁德市、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吉安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焦作市、许昌市、衡阳市、株洲市、柳州市、贺州市、宜宾市、达州市、铜仁市、大理白族自治州、拉萨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

《批复》提到,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复制推广前六批跨境电商综试区成熟经验做法,发挥跨境电商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要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抓好风险防范,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要保障好个人信息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批复》要求,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发展。要按照试点要求,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要建立健全跨境电商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要定期向商务部等部门报送工作计划、试点经验和成效,努力在健全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各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批复》还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切实发挥跨境电商综试区示范引领作用。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调配合,着力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为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更好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壮大。要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实行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内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支持政策,企业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的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城市(地区)自动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政策,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刘 明)

关键词: 跨境电商综试区 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政策